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に胺?/strong> |
发布日期: 2017-02-21 浏览次数: 2013 新闻编辑: 华宝集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ず透纳苹肪?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に暗哪伤叭?,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に八澳克岸畋怼贰ⅰ队λ拔廴疚锖偷绷恐当怼饭娑ǖ拇笃廴疚铩⑺廴疚?、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に埃?br /> ?。ㄒ唬┢笠凳乱档ノ缓推渌呦蛞婪ㄉ枇⒌奈鬯写?、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け曜嫉?,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に八澳克岸畋怼分葱小?br />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に八澳克岸畋怼饭娑ǖ乃岸罘饶谔岢?,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ㄒ唬┯λ按笃廴疚锇凑瘴廴疚锱欧帕空酆系奈廴镜绷渴范?; ?。ǘ┯λ八廴疚锇凑瘴廴疚锱欧帕空酆系奈廴镜绷渴范?; ?。ㄈ┯λ肮烫宸衔锇凑展烫宸衔锏呐欧帕咳范ǎ?br /> ?。ㄋ模┯λ霸肷凑粘夜娑ū曜嫉姆直词范?。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に?。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に啊?br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に暗挠λ拔廴疚锵钅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ㄒ唬┠伤叭税沧笆褂梅瞎夜娑ê图嗖夤娣兜奈廴疚镒远嗖馍璞傅?,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ǘ┠伤叭宋窗沧笆褂梦廴疚镒远嗖馍璞傅?,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殴娑ǖ呐盼巯凳⑽锪虾馑惴椒扑悖?br /> ?。ㄋ模┎荒馨凑毡咎醯谝幌钪恋谌罟娑ǖ姆椒扑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に坝δ伤岸畎凑障铝蟹椒扑悖?br /> ?。ㄒ唬┯λ按笃廴疚锏挠δ伤岸钗廴镜绷渴艘跃咛迨视盟岸睿?br /> ?。ǘ┯λ八廴疚锏挠δ伤岸钗廴镜绷渴艘跃咛迨视盟岸?; ?。ㄈ┯λ肮烫宸衔锏挠δ伤岸钗烫宸衔锱欧帕砍艘跃咛迨视盟岸?;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に埃?br /> ?。ㄒ唬┡┮瞪ú话ü婺;常┡欧庞λ拔廴疚锏?;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ㄈ┮婪ㄉ枇⒌某窍缥鬯写怼⑸罾写沓∷欧畔嘤τλ拔廴疚铮怀液偷胤焦娑ǖ呐欧疟曜嫉?; ?。ㄋ模┠伤叭俗酆侠玫墓烫宸衔铮瞎液偷胤交肪潮;け曜嫉?;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に啊D伤叭伺欧庞λ按笃廴疚锘蛘咚廴疚锏呐ǘ戎档陀诠液偷胤焦娑ǖ奈廴疚锱欧疟曜及俜种迨?,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に啊?br />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に坝伤拔窕匾勒铡吨谢嗣窆埠凸笆照魇展芾矸ā泛捅痉ǖ挠泄毓娑ㄕ魇展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し煞ü娴墓娑ǜ涸鸲晕廴疚锏募嗖夤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ぶ鞴懿棵藕推渌喙氐ノ环止ば鞴ぷ骰?,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ぶ鞴懿棵藕退拔窕赜Φ苯⑸嫠靶畔⒐蚕砥教ê凸ぷ髋浜匣?。 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盼鄣ノ坏呐盼坌砜?、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に吧嫠靶畔?,定期交送环境?;ぶ鞴懿棵?。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に鞍丛录扑悖醇旧瓯ń赡?。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蛘吣伤叭宋窗凑展娑ㄆ谙薨炖砟伤吧瓯ǖ?,可以提请环境?;ぶ鞴懿棵沤懈春耍肪潮;ぶ鞴懿棵庞Φ弊允盏剿拔窕氐氖葑柿现掌鹗迦漳谙蛩拔窕爻鼍吒春艘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ぶ鞴懿棵偶捌涔ぷ魅嗽蔽シ幢痉ü娑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陀泄胤煞ü娴墓娑ㄗ肪糠稍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そㄉ柰度耄阅伤叭擞糜谖廴疚镒远嗖馍璞傅耐蹲视枰宰式鸷驼咧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ㄒ唬┪廴镜绷浚侵父菸廴疚锘蛘呶廴九欧呕疃曰肪车挠泻Τ潭纫约按淼募际蹙眯?,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ㄈ┪锪虾馑?,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に巴?,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に?,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